琼州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条例
2008-11-24文章来源: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琼州学院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公共计算机网络(CHINA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的广大师生。
第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校园网领导小组是校园网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决策意见,负责对校园网的信息发布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审批校园网建设和运行的重大事宜,负责审定校园网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琼州学院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1.在校园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的网络发展和管理规划和方案;
2.负责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电信计算机网络(CHINANET)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3.指导、监督校园子网建设和接入校园主干网运行;
4.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5.负责各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馆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信息发布的审查和保密工作。
各系、部、处、室、馆等单位应设网络信息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子网IP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代表本单位与网络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对于因故不能上网的用户,应先由本单位网络信息员核实其原因,属于机器本身系统故障的,应自行解决,属于网络接入设备和主干线路方面故障造成的问题,由信息员报网络中心,网络中心负责迅速排除,如果用户端设备造成损坏的,其所需材料自行解决。
第七条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由网络中心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或代管子网事务,各单位除网络设备外,其他设备(比如个人办公计算机)应自主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网络设备管理
第八条 校园网中的所有光缆、线缆、线路、光纤接入设备、网络服务器、微波设备、网络终端机、路由器、电源等设备和设施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改变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不得将未经许可的计算机擅自联入校园网或非法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擅自拆移或改动光纤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
第九条 各单位对其所属房间放置的网络设施有保护责任,如有异常,应及时与网络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搬动或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房间装修影响到房间的网络设备时,必须事先报告网络中心,经同意后方可在网管人员的指导下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在网络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的管理。
第四章 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十一条 全校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切断私自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用户要求并入校园网及办理校内电子信箱,应向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办理有关手续,报网络中心审查同意后在有关系统上开户。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十四条 需要建设子网的单位应向网络中心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网络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连网。否则,网络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五章 上网信息、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五条 为提高我校的社会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各级部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应积极加强网上宣传和网络建设,探索加强网络教学和网上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措施。
第十六条 校园网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七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各部门需要在学院网站上发表的信息,须由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报请学院领导审核后由网络中心发布。
第十八条 学院校园网主网站栏目的设置由网络中心负责制定,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查,主页栏目中的各项内容,由相关单位提供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网络中心。
部门(部分)分工如下:
院校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提供学院总体情况及有关信息。
党委宣传部负责我院重大新闻的发布和审查。
招生办公室负责提供我院招生信息。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我校成人教育以及相关的工作信息。
教务处负责提供我院教学工作信息。
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有关学生学习和就业工作方面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可建立本部门的网站,发布本部门的各种信息,部门所属网站必须服从学院工作的大局。各部门网站应确定部门网站管理负责人,并接受网络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需要设立Web服务器、登录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对外公开站点的部门,必须由本部门网络管理员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表格,由部门领导签字同意,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同时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管理。上述站点要接受网络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审定的上网信息,一定要保证它的可靠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信息上网后各单位对自己单位的有关信息及时审查,对错误和不当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网络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任何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络中心在校园网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工作。网络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各单位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对校园网发表的信息有直接处分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园网的所有人员和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6、不真实的信息和计算机病毒;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一旦发现立即取消其上网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网络上从事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安全,网络设备及服务的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从事黑客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各部门的网络管理员同时是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园网所有用户有权、有义务,向学校网管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和有害信息,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琼州学院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园网领导小组和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