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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服务器托管管理办法

2017-09-20文章来源: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

    为了规范校园网络管理,加强校园网信息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规范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托管服务器的管理,明确权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数据中心机房原则上只向学校内的各二级部门和附属单位的主要门户网站和业务管理系统服务器提供托管服务。

第二条 托管地点为三亚校区教学楼6栋二楼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

第二章 托管服务条款

第三条 托管部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和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托管部门须承诺服务器上运行的应用服务内容不违反上述规定,不得使用该服务器从事法律法规和学校禁止的活动,包括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使用P2P软件、黑客扫描软件等,尤其是不得发布含有色情、赌博、反动内容的信息以及发送不受欢迎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等违法信息。

第五条 托管服务器原则上只允许对外开放以www为主的互联网基本信息服务,如需提供其他服务,需要申请时特别说明,经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六条 为了保障托管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本着“谁托管谁负责”的原则,服务器托管部门必须《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服务器托管申请表》,提供负责人、管理员、运行系统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填写《托管服务器信息表》,由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盖部门公章,交到教学楼6216,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办理。

第三章 托管单位权责

第七条 托管单位自备服务器硬件(要求使用机架式服务器),自己安装软件,关闭不需要的服务、协议,封闭不用的端口。若开启了IISTOMCAT等服务,要做好IISTOMCAT安全设置和访问控制权限设置,并启用日志记录。

第八条 托管部门自行解决服务器上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以及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并负责服务器上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 托管单位自行将服务器运至托管机房并放置到指定位置,若服务器有光纤网卡的需托管单位自行解决光纤跳线。

第十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维护更新、软件安装升级、病毒防护、数据备份、信息安全等。托管期间如出现故障,由托管单位负责维修处理。

第十一条 托管服务器的业务系统安全及操作系统安全由责任单位负责,必要时应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评测工作,并将评测结果报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托管单位系统管理员应为校园网内部用户,一般通过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认定的远程管理方式对被托管服务器进行监测管理。特殊情况需进入机房现场操作时,须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在机房中仅可操作其所托管服务器,不得擅自动用与之无关的任何设备与系统。

第十三条 托管单位系统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并定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更改密码,管理人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更换相关密码同时报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托管服务器不得运行申请内容之外的服务,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托管单位对所发布的信息负有全部责任。

第三章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权责

第十五条 提供标准的机房环境,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器机柜、不间断电源、机房空调、地址转换与端口映射等服务。

第十六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物理位置的摆放,协助申请人一起将托管设备放置到指定位置。同时做好托管设备的标签标识,注明该设备所属的部门、管理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IP地址的分配、网段划分、域名服务、网络流量监控等工作,保证设备物理安全和网络畅通。

第十八条 有权对托管服务器使用进行必要的监控,以保证学校网络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对外服务应用的安全检查、漏洞扫描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如有需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提供漏洞扫描的统计报表和相关安全性建议。

第二十条 托管服务器因设备故障、中毒、遭遇网络攻击等影响其他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时,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立即暂停托管服务器运行并通知托管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如电压不稳、长时间停电等,为防护服务器硬件受损、软件数据丢失,在联系不到托管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下,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代为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二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保留因托管单位违反本规范中的条款时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

第四章 争议解决与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供电和通信不稳定而造成的网络故障以及软硬件问题,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ISP运营线路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将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与运营商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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